获取永驻权
结婚移民者获取永驻权
- 申请对象 : 在韩国国内以结婚移民资格滞留两年以上,品行端正且具备长期居住于大韩民国所需韩语能力等基本素质者
- 对象
- 与韩国人配偶持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
- 韩国人配偶死亡或向法院进行失踪申报的情况
- 与韩国人配偶离婚、分居时,可以证明离婚或分居的归责事由属于韩国人配偶的情况
- 养育与韩国人配偶婚后所生未成年子女的情况
- 必要材料 : 海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-韩国人配偶的婚姻关系证明与居民登记副本 -韩国语能力考试二级以上证书或社会统合课程结业证
- 财产关系证明材料(以下任选其一) - 本人或同居家属名义的三千万韩元以上银行存款证明 -不动产登记簿副本或全税合同复印件 -本人或配偶在职证明等可证明一定收入的材料
- 滞留地证明材料
- 申请机构:首尔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国籍组(☎+82-2-2650-6399)
外国人劳动者获取永驻权
- 在大韩民国滞留五年以上者
- 以韩国人配偶或永驻权资格配偶与未成年子女资格滞留两年以上者
- 滞留于韩国国内F-5(父亲或母亲)的韩国国内出生子女
- 以外国人高额投资者资格雇用五名以上韩国人的雇主
- 作为外国国籍同胞符合获取国籍条件者
- 出生在大韩民国的在韩华侨
- 韩国国内大学院正规课程毕业且获得博士学位者
- 尖端产业领域学士学位或资格证、海外博士学位持有者
- 特定领域能力持有者、特别贡献者、年金受惠者
- 以访问就业资格从事制造业四年以上者
- 获取分数制居住(F-2)资格后滞留三年以上或以在外同胞资格(F-4)滞留两年以上者
- 不动产投资者或通过公益事业投资维持投资状态五年以上者等
- 以技术创业(D-8-4)资格持续在韩国国内滞留三年以上者
- 为公益事业投资移民基金存放15亿韩元且有意维持投资状态五年以上者
确认永驻(F-5)资格优惠
- 无需放弃本国国籍
- 自出境日起两年以内重新入境时,无需再入境许可
- 获取永驻(F-5)资格后经过三年,19岁以上外国人可以参加地方选举